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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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桂强、南京雅高风光旅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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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5民初79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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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20-04-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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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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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7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 被告- 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陶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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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5-0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7069号陶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7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陶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截至2020年11月18日的借款本息1816406.08元,并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5.88%,罚息加收30%)支付利息、罚息;2、被告陶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律师费损失72392元;3、被告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汛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毛华芳诉被告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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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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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华芳诉被告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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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毛华芳 当事人- 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 被告- 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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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华芳诉被告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5-1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011号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毛华芳诉被告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毛华芳退还培训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许周兰诉被告张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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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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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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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2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 被告- 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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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5-0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288号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877997.85元、违约金387800元、律师费90000元、保全保险费9200元,合计4364997.85元;驳回原告南通泰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76862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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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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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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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7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 被告- 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陶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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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2-0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7069号陶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陶汛立即归原告借款本金1763893.29元及利息、罚息52512.79元,合计1816406.0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陶汛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72392示;3、判令被告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就第一、二项诉请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861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盛丽君五金店诉被告南京扬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桂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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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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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桂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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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 被告- 周桂州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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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桂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2-03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414号周桂州:本院对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桂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桂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77.7元、公摊水电费836.01元,合计1113.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陶汛、南京东润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毛华芳诉被告南京麦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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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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