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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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铭庄塑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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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53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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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7-29 |
2 |
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铭庄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维航塑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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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4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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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06 |
3 |
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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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执6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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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5-25 00:00:00 | 2018-08-15 |
4 |
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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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78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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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05-14 |
5 |
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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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5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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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0 | 2018-05-09 |
6 |
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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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9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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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8-20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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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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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1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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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10号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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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2 |
原告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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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1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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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10号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市紫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请: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2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直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李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宁、俞春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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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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