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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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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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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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峨山县天瀛商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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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峨山县天瀛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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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兴市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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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银鑫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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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与郴州汇腾矿业有限公司、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安宁丹樵钢铁有限公司、威远官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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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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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夏齐力达远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焰雄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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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夏齐力达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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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兴市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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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银鑫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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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攀枝花市禾田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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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攀枝花市禾田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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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告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汇腾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杨焰雄、第三人安宁丹樵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威远官宇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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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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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宁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资兴市腾峰矿业有限公司、资兴市银鑫矿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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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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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与郴州汇腾矿业有限公司、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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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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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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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612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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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民终9672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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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96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粟栗 杨焰雄 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 蒋洪伟 王峰 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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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9672号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粟栗、蒋洪伟、王峰:本院受理上诉人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民终967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90897.13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8462.93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770元;三、被告杨焰雄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蒋洪伟及被上诉人粟栗按照其各自的出资比例60%及40%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206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粟栗、蒋洪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064元,由被上诉人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粟栗、蒋洪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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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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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7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川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 杨焰雄 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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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3769号原告云南川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川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9550.53元;二、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川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被告杨焰雄、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际清偿后享有对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云南川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8元由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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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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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 粟栗 王峰 杨焰雄 蒋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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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粟栗、蒋洪伟、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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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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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 粟栗 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 王峰 杨焰雄 蒋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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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粟栗、蒋洪伟、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90897.13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8462.93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770元;三、被告杨焰雄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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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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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 粟栗 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 王峰 杨焰雄 蒋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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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云0112民初10647号原告昆明威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粟栗、蒋洪伟、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790897.13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所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具体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1389815.31元)];2.判令被告杨焰雄对5790897.13元货款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所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具体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1389815.31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粟栗、蒋洪伟、王峰对5790897.13元货款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所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具体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1389815.3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书(二)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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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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