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织公(南)行罚决字[2020]01504号 | 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织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19日09时30分,蔡荣负责经营的织里镇织里中路252-270号二楼杰拉网咖(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蔡荣在该网吧前台上班时对前来上网的聂x未按规定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登记并提供该网吧78号机给予上网的服务,后被织南派出所民警检查查获,综上所述,蔡荣负责经营的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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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详情 |
| 2 | 湖吴织(消)行罚决字〔2019〕0025号 | 吴兴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湖州市织里镇织里中路252-270号二楼的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室内消火栓无水,属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账号:1205260529100016405,开户行: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9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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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详情 |
| 3 | 湖吴织公(消)行罚决字〔2016〕0036号 |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
现查明2016年6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湖州市织里镇织里中路252-270号二层的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大祝)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西南侧防火门上的闭门器损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开户行: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兴区大队 2016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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