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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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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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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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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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方、赵建斌等与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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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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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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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金方 王田 赵建斌 被告-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海南省南部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海南华夏南部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龙森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绿阳康生态有限公司 海南绿腾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生园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沙农果业有限公司 海南绿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淮泰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神农绿丰有限公司 海南思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盛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海南潞安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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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6-11-22 |
2 | (2016)最高法民终51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金方 王田 赵建斌 被上诉人-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海南省南部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海南华夏南部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龙森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绿阳康生态有限公司 海南绿腾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生园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沙农果业有限公司 海南绿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淮泰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神农绿丰有限公司 海南思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盛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 海南潞安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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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6-11-22 |
3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海南省南部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海南华夏南部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龙森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绿阳康生态有限公司 海南绿腾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生园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沙农果业有限公司 海南绿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淮泰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盛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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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宾川县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6-08-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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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97执46号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2 | (2017)琼执15号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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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执恢9之一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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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执恢9之一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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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作出确定承办人员告知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执恢9号确定承办人员告知书,内容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由审判员林岱承办该案,法官助理由荣燕担任,书记员由李峰担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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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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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执恢9之一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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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执恢9之一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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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 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作出确定承办人员告知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执恢9号确定承办人员告知书,内容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由审判员林岱承办该案,法官助理由荣燕担任,书记员由李峰担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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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3 |
(2017)琼执15之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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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7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田 李金方 赵建斌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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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各自持有的海南潞安置业有限公司的百分之4.33股权的冻结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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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2 |
4 |
(2017)琼执15之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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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7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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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各自持有的海南潞安置业有限公司的百分之4.33股权的冻结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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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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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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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四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田 李金方 赵建斌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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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琼执15之四号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李胜南13357.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9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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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6 |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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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六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田 李金方 赵建斌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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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琼执15之六号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身份证号:4403011960050629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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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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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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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三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田 李金方 赵建斌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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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琼执15之三号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报告财产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为: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附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你院(2017)琼15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住址(或住所)联系电话当前财产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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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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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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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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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琼执15之三号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报告财产令。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17)琼15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 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表。)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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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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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六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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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六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田 李金方 赵建斌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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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将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身份证号:4403011960050629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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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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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四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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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执15之四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田 李金方 赵建斌 被告- 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 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 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 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 李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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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方、赵建斌、王田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做出执行裁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执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天景农庄有限公司、海南仙湖农庄有限公司、海南青源庄园有限公司、海南珍果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康农业有限公司、海南南景农业有限公司、李胜南13357.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锦泰实业有限公司9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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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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