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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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黄奇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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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4执恢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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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09 |
2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陈清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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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4执4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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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05 |
3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莫罗东、张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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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4民初5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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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7-29 |
4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黄奇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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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4执17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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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19-12-29 | 2020-01-08 |
5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奇云、李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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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4民初32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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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1-12 |
6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李玉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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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4执保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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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7-18 |
7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奇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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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4财保3号 | - |
申请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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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19-09-09 |
8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盛开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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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4财保2号 | - |
申请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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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5-23 |
9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陈伟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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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4执14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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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3-20 |
10 |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郭玉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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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4执恢2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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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18-08-08 | 2018-1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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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孙秀静 张晨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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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09-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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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万瑞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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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4民初1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万瑞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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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万瑞鹏:本院受理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直接送达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42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冷天文、陈伟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共计102434.41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万瑞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被告冷天文、陈伟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18年7月26日联系人:黄治友0792-7266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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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2 |
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冷天文、陈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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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4民初1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冷天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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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冷天文、陈伟文:本院受理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不能直接送达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424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冷天文、陈伟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修水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共计102434.41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万瑞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被告冷天文、陈伟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18年7月26日联系人:黄治友0792-7266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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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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