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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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洛人社经开监察罚决字〔2021〕第008号 | 伊滨区组织人社局 |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洛人社经开监察罚决字〔2021〕第008号当事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法定代表人:王月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对张春红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没有按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洛人社经开监令字〔2021〕第008号)责令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轻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伊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洛阳市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商务区A座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19、229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中国建设银行正大国际广场支行(账户: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4100153********045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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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2 | 巩执法罚决字【2020】第0072号 | 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大气污染,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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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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