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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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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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21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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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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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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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85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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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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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民初7850号原告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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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85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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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7850号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20)粤0114民初7850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7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6357元及利息(以2635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535225392020-08-3117:15:07:484(2020)粤0114民初7850号原告广州市锦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上诉,日内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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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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