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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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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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404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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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0 |
2 |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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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执7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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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31 |
3 |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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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92执5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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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6-30 |
4 |
刘海平、新疆天弘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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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终118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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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12-11 |
5 |
新疆天弘旗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海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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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20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天弘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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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09-29 |
6 |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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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61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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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19-08-07 |
7 |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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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072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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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5-27 |
8 |
郦秋红、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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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郦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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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5 | 2019-03-05 |
9 |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天弘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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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民辖终29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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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7 00:00:00 | 2019-01-17 |
10 |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郦秋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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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1907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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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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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民终118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海平 被上诉人- 新疆天弘旗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刘炜 文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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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18 | 2020-07-12 |
2 | (2019)粵0305民初26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禾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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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5 | 2020-05-31 |
3 | (2019)川民终118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海平 被上诉人- 新疆天弘旗实业有限公司诉与 文璟 刘炜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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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20-01-10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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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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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496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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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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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禾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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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禾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禾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4170元,本院退回2085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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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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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禾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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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禾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6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禾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欧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4170元,本院退回2085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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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3 |
(2019)粤0305执4968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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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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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968号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968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该失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46256349,法定代表人刘海平,身份证号码:51302919710204395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承办人:张庆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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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4 |
(2019)粤0305执63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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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6393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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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6393号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1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6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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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5 |
(2019)粤0305执496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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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4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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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968号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永贵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1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9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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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6 |
(2019)粤03执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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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5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郦秋红 被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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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号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郦秋红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0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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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7 |
(2017)粤0304民初92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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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湖洲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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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之一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洲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湖洲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9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88911.27元及利息(利息以388911.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7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34元,财产保全费2664.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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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8 |
(2017)粤0304民初92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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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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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272号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星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州致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各一份、证据一套。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彭欣、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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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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