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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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百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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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4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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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9 |
2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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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40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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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9 |
3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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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4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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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9 |
4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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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29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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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10-08 |
5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建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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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执17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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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30 |
6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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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29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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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26 |
7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定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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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21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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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10-08 |
8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健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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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2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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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11 |
9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定忠、郭丽娟、鹤山市信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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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21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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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1 |
10 |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维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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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3民初2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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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9-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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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5民初24170号原告孟秀群诉被告罗耀棠、周严闯、第三人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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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41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孟秀群 被告- 周严闯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罗耀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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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罗耀棠、周严闯:本院受理原告孟秀群诉被告罗耀棠、周严闯、第三人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417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罗耀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偿款798591.53元,并支付以798591.53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孟秀群;二、驳回原告孟秀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罗耀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1998.21元(原告已预交18794.92元),由被告罗耀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及多预交的诉讼费合共18794.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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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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