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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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李裕兴针织厂、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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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7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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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4-27 |
2 |
郑标杰、区国强、区国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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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恢688号之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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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2-04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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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李裕兴针织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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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019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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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3 | 2020-01-21 |
4 |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与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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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4342号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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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03-27 |
5 |
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李裕兴针织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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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14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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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20-03-26 |
6 |
郑标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区国强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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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复274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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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15 |
7 |
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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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执监17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申诉人-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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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9-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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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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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7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被上诉人- 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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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734号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60元,由上诉人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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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2 |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与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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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7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被上诉人- 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 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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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734号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与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8时45分-10时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庭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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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3 |
(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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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61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被告- 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 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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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送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日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联系人:马文洁、李婷联系电话:83006154、83006189527295452019-08-0215:27:46:161(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新景城商务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送达,有限公司,公告,请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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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4 |
(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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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61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被告- 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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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人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联系人:马文洁、李婷;联系电话:83006154、83006189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7049272019-07-1811:42:44:0(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广州,送达,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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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5 |
(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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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61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李裕兴针织厂 被告- 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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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腾空并交还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78号自编14号的物业;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腾空交还之日止的承包费;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4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马文洁、李婷;联系电话:83006154、83006189;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23194482018-09-2915:53:31:143(2018)粤0103民初6161号原告广州李裕兴针织厂诉被告广州市恒利基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方F.P.P.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F.P.P.国丰百货大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广州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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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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