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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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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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18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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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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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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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1835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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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4-06 |
3 |
济南槐荫陈哥水产品经营部与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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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保30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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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29 |
4 |
济南槐荫陈哥水产品经营部与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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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民初49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济南槐荫陈哥水产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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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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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槐荫陈哥水产品经营部与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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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保136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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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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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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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4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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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458号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4012.26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6794.86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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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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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京晓与被告南昌控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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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4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徐京晓 被告- 南昌控议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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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113民初4648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本院受理原告徐京晓与被告南昌控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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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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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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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46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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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13民初46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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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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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458号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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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4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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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458号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给付原告货款250807.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5080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9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暂算至2021年1月4日为4765.34元),暂合计255572.46元;2、判令被告四、五对被告一、二、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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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5 |
原告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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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18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告- 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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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傲韬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蜀明投资合伙企业、食全美味(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本院受理(2020)赣0102民初11835号原告南昌市绿群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行政庭(行政庭:陈小凤)联系电话:0791-8868104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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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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