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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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思江、陈礼琼、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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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孟思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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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11-06 |
2 |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鑫正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潘勇、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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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1426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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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3 |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爱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潘勇、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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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1425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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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4 |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廷洁商贸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潘勇、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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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1426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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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5 |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潘勇、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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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14261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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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6 |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商顺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潘勇、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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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1426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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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8 |
7 |
上诉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铁投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吉鸿公司”)、被上诉人广西斯特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特莱公司”)、被上诉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天成公司”)、被上诉人潘琦、被上诉人姚国平、被上诉人潘勇、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信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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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终142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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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8 | 2020-12-15 |
8 |
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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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民辖终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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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2-13 |
9 |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炳培、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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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6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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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20-09-03 |
10 |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龙书华、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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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06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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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20-09-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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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桂民辖终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王再兴 广西横县集盛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 王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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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23 | 2019-11-17 |
2 | (2018)桂01民初9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再兴 广西横县集盛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广西集盛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集盛双孢菇股份有限公司 王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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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9-05-16 |
3 | (2019)桂0126民初6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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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4 | (2019)桂0126民初6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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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5 | (2019)桂0126民初6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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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6 | (2019)桂0126民初6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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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7 | (2019)桂0126民初6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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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G85 | 2019-05-12 |
8 | (2017)桂0103民初2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振华 陈孝先 谢国平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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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17-06-13 |
9 | (2017)桂0103民初28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樱子 陈孝先 谢国平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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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17-06-13 |
10 | (2017)桂0103民初28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潘淑云 陈孝先 谢国平 潘凤钗 陈孝良 陈琴弟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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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17-06-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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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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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760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潘玲燕 覃芳梅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崇左正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卢永荣 卢滨 覃敏 贺刚 南宁正通金属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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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76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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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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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35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谢国平 被上诉人- 潘凤钗 陈孝先 陈琴弟 陈孝良 广西福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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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谢国平与被上诉人潘丰华、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1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潘丰华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三、被上诉人潘丰华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为63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四、被上诉人潘丰华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上诉人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上诉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潘丰华追偿;六、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为63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及律师费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潘丰华追偿;七、驳回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2708元,鉴定费74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上诉人潘丰华、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92708元、上诉人谢国平已预交的1650元,均由被上诉人潘丰华、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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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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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35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谢国平 被上诉人- 潘凤钗 陈孝先 陈琴弟 陈孝良 广西福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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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谢国平与被上诉人潘淑云、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1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潘淑云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三、被上诉人潘淑云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为936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四、被上诉人潘淑云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上诉人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上诉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潘淑云追偿;六、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13000000元、利息(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为936000元;以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及律师费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潘淑云追偿;七、驳回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1995元,鉴定费80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上诉人潘淑云、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151955元、上诉人谢国平已预交的1800元,均由被上诉人潘淑云、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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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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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35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谢国平 被上诉人- 潘凤钗 陈孝先 陈琴弟 陈孝良 广西福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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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谢国平与被上诉人陈振华、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1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振华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三、被上诉人陈振华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为99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四、被上诉人陈振华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上诉人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上诉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陈振华追偿;六、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11000000元,利息(截止2015年4月11日的利息为990000元;以1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付)及律师费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陈振华追偿;七、驳回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34906元,鉴定费76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上诉人陈振华、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134906元、上诉人谢国平已预交的1700元,均由被上诉人陈振华、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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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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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35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谢国平 被上诉人- 潘凤钗 陈孝先 陈琴弟 陈孝良 广西福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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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谢国平与被上诉人张樱子、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1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樱子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三、被上诉人张樱子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为936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四、被上诉人张樱子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上诉人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上诉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张樱子追偿;六、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3月5日的利息为936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及律师费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张樱子追偿;七、驳回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1995元,鉴定费80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上诉人张樱子、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51995元、上诉人谢国平已预交的1800元,均由被上诉人张樱子、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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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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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135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谢国平 被上诉人- 潘凤钗 陈孝先 陈琴弟 陈孝良 广西福晟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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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谢国平与被上诉人尹林艳、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终1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尹林艳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82000元;三、被上诉人尹林艳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6年1月29日的利息为2995300元;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42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四、被上诉人尹林艳向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上诉人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上诉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尹林艳追偿;六、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4282000元、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6年1月29日的利息为2995300元;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42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及律师费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尹林艳追偿;七、驳回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8108元,鉴定费80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上诉人尹林艳、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78108元、上诉人谢国平已预交的1800元,均由被上诉人尹林艳、陈孝先、潘凤钗、陈孝良、陈琴弟、广西宾阳县力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福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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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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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69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桂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黄海霞 广西穗达米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 甘均升 苏文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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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69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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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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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9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甘治忠 广西穗达米业有限公司 黄海霞 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黄燕梅 南宁市聚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苏文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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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49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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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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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孟思江 被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陈礼琼 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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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思江与被告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陈礼琼、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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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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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孟思江 被告-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陈礼琼 广西京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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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思江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406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主办人:罗春海联系电话:0771-56795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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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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