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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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维亮、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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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蒋维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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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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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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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徐元灿、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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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元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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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元灿、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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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徐元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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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州市新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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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嵊州市新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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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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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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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百年王万泰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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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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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徐元灿、张民力、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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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元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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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徐元灿、张民力、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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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元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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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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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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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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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民初198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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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1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史定良 被告- 张民力 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骆惠娟 绍兴市汇金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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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骆惠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7****0022):本院受理原告史定良与你、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汇金物资有限公司、张民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1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1508651.7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65795.97元从2017年12月19日到实际付清日止,1342855.74元从2018年5月28日到实际付清日止,按7.35%的年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绍兴市汇金物资有限公司、张民力、骆惠娟对第一项诉请债务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海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明珠、人民陪审员薛亚云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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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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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1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史定良 被告- 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 张民力 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汇金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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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198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24 08:34:28 信息来源:区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骆惠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7****0022): 本院受理原告史定良与你、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汇金物资有限公司、张民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1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司威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绍兴金时铝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1508651.7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65795.97元从2017年12月19日到实际付清日止,1342855.74元从2018年5月28日到实际付清日止,按7.35%的年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绍兴市汇金物资有限公司、张民力、骆惠娟对第一项诉请债务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海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明珠、人民陪审员薛亚云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承办人张海峰 联系电话: 0575-89192603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银桥路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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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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