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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昌恒置业

    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十堰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香榭里大街36号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明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蔡勇郭金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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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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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与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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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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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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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4-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之一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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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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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之一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艾胜虎、郭金山、蔡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714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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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8
    2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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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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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艾胜虎、郭金山、蔡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你们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9日16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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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3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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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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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52410号湖北武当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昌恒置业有限公司、艾胜虎、郭金山、蔡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宏信永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9日16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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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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