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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弘一

    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章瑾、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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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保1968号 财产保全

    原告-章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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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2020-08-17
    2

    章瑾、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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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执保2275号 财产保全

    原告-章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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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2020-08-1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91民初533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章瑾 被告-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智富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卢成旺 陈道鹏 林文昌 吴维聪 沈仕菊 深圳市品筑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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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22 2020-02-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8109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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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386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誉德智富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品筑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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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66号吴维聪、沈仕菊:上诉人深圳市品筑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道鹏与被上诉人章瑾、原审被告沈仕菊、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德智富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卢成旺、林文昌、吴维聪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3866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到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黄琳瑶电话:0755-835356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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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19)粤0391民初533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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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33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章瑾 被告- 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德智富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卢成旺 陈道鹏 林文昌 吴维聪 沈仕菊 深圳市品筑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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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吴维聪、沈仕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章瑾诉被告一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誉德智富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卢成旺、被告五陈道鹏、被告六林文昌、被告七吴维聪、被告八沈仕菊、被告九深圳市品筑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33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章瑾投资款3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二深圳前海弘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市誉德智富五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九深圳市品筑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四卢成旺、被告五陈道鹏、被告六林文昌对被告一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章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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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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