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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厚投资

    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海王星大厦二区三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荣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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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20088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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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09-05 2019-09-19
    2

    杨益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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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执37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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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8-13 2018-10-24
    3

    李荣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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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8民初57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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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8-06-29 2018-11-02
    4

    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洋周进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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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执78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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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8-05-16 2018-09-04
    5

    张凤;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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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执84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凤
    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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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1-24 00:00:00 2017-12-04
    6

    徐鹏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韦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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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5民终68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徐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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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4 2018-03-26
    7

    张凤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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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执840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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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1-23 2018-02-28
    8

    杨益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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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88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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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11-09 2018-03-06
    9

    丁建华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徐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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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丁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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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7-06-12 2017-09-30
    10

    张凤与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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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29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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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4-07 2017-05-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8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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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88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益 当事人-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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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8885号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益与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对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8885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杨益借款150000元;二、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益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2070元;三、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杨益支付罚息;四、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五、驳回原告杨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6070元,由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雷春岚联系电话:(023)6717754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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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0
    2

    (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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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丁建华 被告- 徐鹏 韦国强 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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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18244号韦国强、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华与被告徐鹏、被告韦国强、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徐鹏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要点为:上诉请求:1、撤销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事项,并依法驳回丁建华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丁建华、韦国强、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徐鹏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丁建华已向徐鹏履行了出借义务系事实认定错误。徐鹏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律关系上即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系双务合同,丁建华向徐鹏主张本息还款请求权的前提须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须将钱款打入徐鹏在工行南岸支行开具的尾号为0782的账户方才视为已履行出借义务。然而,本案中丁建华仅证明了其将钱汇入了“渝都贷”网络融资平台的事实,并未举示证据证明该网络平台将相关钱款转至了徐鹏的银行账户,故并未证明徐鹏已收到该笔钱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中,徐鹏也向法庭陈述本案中提到的账户号均早已停止使用,故并未收到丁建华所称的相关钱款,因此,徐鹏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丁建华已向徐鹏履行了出借义务系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致使徐鹏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故特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一七年九月七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冉舒坦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023)63695396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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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1
    3

    (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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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丁建华 被告- 徐鹏 韦国强 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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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徐鹏、韦国强、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18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鹏、被告韦国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建华借款本金550000元及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的利息82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7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370元,共计12943元,由原告丁建华负担143元,由被告徐鹏、被告韦国强、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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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31
    4

    (2017)渝0112民初8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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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88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益 被告- 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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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8885号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益与被告重庆永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为5175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雷春岚联系电话:(023)6717754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2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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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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