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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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武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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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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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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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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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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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881民初962号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与武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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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81民初9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武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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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武洋(4211021995****08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货款354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由被告武洋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承办人:王根清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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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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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81民初962号原告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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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881民初9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武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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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武洋(4211021995****08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阁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9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542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王根清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城中路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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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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