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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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朝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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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247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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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9 |
2 |
刘光琴、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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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执245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刘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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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9 |
3 |
韩吉田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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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415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韩吉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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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08 |
4 |
王晓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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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535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晓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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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4 |
5 |
李桂亮、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等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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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2民初384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李桂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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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7 |
6 |
合肥香馨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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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3执保70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合肥香馨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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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8 |
7 |
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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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7民初4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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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4 |
8 |
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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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107民初4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西联达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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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4 |
9 |
太原市阳曲县锦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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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民初15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太原市阳曲县锦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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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30 |
10 |
太原市阳曲县锦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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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民初157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太原市阳曲县锦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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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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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民再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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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再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红文 再审被申请人- 王文锋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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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再4号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吴红文与被申请人王文锋、原审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红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文锋支付工程款382341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以3823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19元,由王文锋承担2344元,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红文承担297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10638元,由王文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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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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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再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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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再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红文 再审被申请人- 王文锋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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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再4号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人吴红文与被申请人王文锋及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如下: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由本院法官欧阳建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焦艳辉、欧阳凤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潘妙婷担任书记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若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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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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