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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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粤雅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吉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继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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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粤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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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9-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云0102民初96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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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云南粤雅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吉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粤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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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吉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继彪: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2民初9673号原告云南粤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02民初9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粤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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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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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6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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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96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粤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云南吉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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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云南吉客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继彪(又名孙瑜):本院已受理(2019)云0102民初9673号原告云南粤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113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新办公大楼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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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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