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国罚〔2017〕1945号 | 区国税局 |
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 国 罚〔 2017 〕1945 号 杭州屯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328138281)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10-01 至 2016-12-31 增 值税(企业管理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10-01 至 2016-12-31 增值税(企业管理服务)未按 期进行申报 。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 罚款 11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 15 日内到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 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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