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邓云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云0102民初1327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12-27 |
2 |
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邓云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云0102民初13270号 收起
...
展开
|
(2018)云0102民初13270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当事人- 昆明如磐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邓云升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3270号第三人昆明如磐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被告邓云升及第三人你(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云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返还昆明市登华街37号2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302450号]。案件受理费40080元由原告云南省昆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担10%,即4008元,由被告邓云升负担90%,即36072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4-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