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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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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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586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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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4 |
2 |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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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58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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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4 |
3 |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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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58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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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4 |
4 |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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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587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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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4 |
5 |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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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6796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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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04 |
6 |
广州曜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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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38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曜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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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13 | 2021-07-04 |
7 |
广州曜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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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7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曜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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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1 |
8 |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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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211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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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4-12 |
9 |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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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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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18 |
10 |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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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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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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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执6914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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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9533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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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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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33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1458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145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37244672020-12-2316:18:48:132(2020)粤0113民初9533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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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2 |
(2020)粤0113民初9534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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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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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34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9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9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37244682020-12-2316:18:51:425(2020)粤0113民初9534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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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3 |
(2020)粤0113民初9742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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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74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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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742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1995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19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37244722020-12-2316:19:00:908(2020)粤0113民初9742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利息,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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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2020)粤0113民初9535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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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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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35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9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772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77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37244692020-12-2316:18:55:373(2020)粤0113民初9535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利息,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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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5 |
(2020)粤0113民初9534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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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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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34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清洁服务费9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71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暂计至2016年6月15日利息为3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534430402020-07-2116:26:17:834(2020)粤0113民初9534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送达,公告,利息,被告,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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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6 |
(2020)粤0113民初9742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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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74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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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742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1995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9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020年6月30日为121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534430432020-07-2116:26:21:0(2020)粤0113民初9742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送达,公告,被告,原告,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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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7 |
(2020)粤0113民初9535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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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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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35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清洁服务费772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77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60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暂计至2016年6月15日利息为2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2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534430412020-07-2116:26:20:85(2020)粤0113民初9535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送达,公告,被告,原告,利息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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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8 |
(2020)粤0113民初9533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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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953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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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9533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清洁服务费1458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145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14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暂计至2016年6月15日利息为4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534430392020-07-2116:26:16:105(2020)粤0113民初9533号原告广州市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送达,公告,利息,被告,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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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9 |
(2019)粤0113民初899号原告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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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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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899号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529903822019-12-2316:19:40:590(2019)粤0113民初899号原告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兴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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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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