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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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寿光市晟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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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民初22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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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5-10 |
2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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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44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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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01 |
3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双文、白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王晶、王健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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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民初119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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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2 |
4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鸿宝物流有限公司、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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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6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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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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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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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民终452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兆鑫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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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0-30 |
6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白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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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执保93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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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0-29 |
7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白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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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民初1195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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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18 |
8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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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执保9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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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29 |
9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青州广意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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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执2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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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18 |
10 |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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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民初119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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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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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34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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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4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威海凯利货运有限公司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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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威海凯利货运有限公司、邓东升:本院受理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凯利货运有限公司、邓东升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34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威海凯利货运有限公司、邓东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3月08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二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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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2 |
(2020)粤0391执36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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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6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九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吉林黑尊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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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619号九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九天储运有限公司、吉林黑尊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福道化工有限公司、孙虹:申请执行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611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6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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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3 |
(2020)粤0391执80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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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8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董信 北京天鑫富恒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金路畅运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通顺速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京通海朝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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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806号北京京通海朝物流有限公司、董信、北京通顺速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天鑫富恒运输有限公司、北京金路畅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特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8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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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4 |
(2019)粤039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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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9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 黄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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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华:本院受理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黄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的通行费、服务费共计200690.07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200690.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的通行费、服务费共计39889.4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398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被告黄华对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黄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公告期内未领取的,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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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5 |
(2019)粤0391执33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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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33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代跃明 上海津慈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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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3347号代跃明、上海津慈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48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33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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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6 |
(2019)粤0391民初49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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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95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 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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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华: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辉宇物流有限公司、黄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95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14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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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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