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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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4执10748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2 | (2019)粤0114执8731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3 | 详情 |
3 | (2018)粤0114执2140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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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统列因与被上诉人殷小丽,原审第三人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洪春、陈少玲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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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6959号 | - |
当事人- 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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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6959号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诉人李统列因与被上诉人殷小丽,原审第三人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洪春、陈少玲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统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李统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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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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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少玲与被上诉人殷小丽、原审第三人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洪春、李统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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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04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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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043号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少玲与被上诉人殷小丽、原审第三人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洪春、李统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少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陈少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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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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