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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424号1-4室、骆驼街道寺后胡巷100号2-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11执恢229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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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03-30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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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异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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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11-25 2019-12-28
    3

    夏世禄与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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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104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夏世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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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05-05 2019-06-05
    4

    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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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民辖终10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都普特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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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15 2019-09-29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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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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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8-01-30 2018-03-01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慈溪市乾联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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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执495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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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7-10-30 2018-08-28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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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执495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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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7-10-30 2017-12-15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美和日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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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执7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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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7-08-30 2018-08-28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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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执7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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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7-08-30 2017-12-18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上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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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执494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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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7-08-04 2018-08-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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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异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告- 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乾根 华凤娣 沈龙华 马娴超 沈红霞 顾其波 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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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异50号沈乾根、华凤娣、沈龙华、马娴超、沈红霞、顾其波、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沈乾根、华凤娣、沈龙华、马娴超、沈红霞、顾其波、宁波和美东方数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慈溪市伏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院拟将采取的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龙山围垦区(慈东工业区天叙路333号)工业房地产、生产设备等财产,买受人需承受2016年3月10日慈溪市伏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二、驳回慈溪市伏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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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3
    2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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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告- 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 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 钱建波 王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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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3号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王玉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垫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至2017年1月3日止的罚息3860000元,以及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若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条判定之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有权以被告王玉明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清湖路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100231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国用(2011)第250150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甬房他证江北字第T20130021468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甬他项(2013)第C00162号]在13000000元的最高本金额度以及相应的罚息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抵押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分别在10000000元的最高本金额度以及相应的罚息范围内,被告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分别在20000000元的最高本金额度以及相应的罚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100元,由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共同负担,于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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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31
    3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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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告- 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 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 钱建波 王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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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1民初53号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王玉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诉请:1、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罚息5695000元,共计25695000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对被告王玉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清湖路8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江北字第20110023100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1第250150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对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宁波博思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金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达家电配件厂、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钱建波、王玉明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陆昕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明霞、许建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7-10-2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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