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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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扬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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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1720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孙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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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29 | 2021-09-09 |
2 |
黄耀刚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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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984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黄耀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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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10 | 2021-09-06 |
3 |
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与全玉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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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348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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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7-20 |
4 |
周平、被执行人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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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执恢29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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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14 |
5 |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刘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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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6执818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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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3 |
6 |
周磊与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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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24民初3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周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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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12 |
7 |
颜廷林与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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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5民初69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颜廷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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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1-26 |
8 |
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张华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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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民终653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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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9 |
郭衍托、林勇豹与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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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郭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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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4 |
10 |
罗智浩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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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26508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罗智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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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1-28 | 2021-03-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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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6执8183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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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干雄龙诉被告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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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262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干雄龙 被告- 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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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2627号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干雄龙诉被告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2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干雄龙与被告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间的面值为30600元储值油卡购买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储值油卡实际支付未使用余额179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9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共计649元由被告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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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2 |
原告干雄龙诉被告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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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262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干雄龙 被告- 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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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2627号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干雄龙诉被告国通石油储油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储油卡购买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货款17952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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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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