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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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嘉路政罚〔2021〕31109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9时21分,浙FM7156/浙FM9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8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杨万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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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 2 | 嘉路政罚〔2021〕31106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8时32分,浙FM2625/浙FP58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9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鲁文举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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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 3 | 嘉路政罚〔2021〕31110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3日10时55分,浙FM7597/浙FP73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7吨。3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胡广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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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嘉路政罚〔2021〕31105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6时3分,浙FF0938/浙FC98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6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席主龙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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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嘉路政罚〔2021〕31108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5时57分,浙FM8557/浙FP89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5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闫长征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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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 6 | 嘉路政罚〔2021〕31112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7时2分,浙FM8886/浙FP30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赵应烈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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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 7 | 嘉路政罚〔2021〕31107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6时42分,浙FM6390/浙FM665挂牵引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尚志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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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 8 | 嘉路政罚〔2021〕31113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8时1分,浙FM5675/浙FP75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7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闫晓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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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 9 | 嘉路政罚〔2021〕31111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7时1分,浙FM9900/浙FM95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3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1日对闫玉柱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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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 10 | 嘉路政罚〔2021〕3196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7时40分,浙FM7673/浙FP6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6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8日对马方忠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鼎祥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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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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