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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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基、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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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44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黄宏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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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01 |
2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李东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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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00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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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01 |
3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刘先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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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00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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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2 |
4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李晓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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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55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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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28 |
5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熊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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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02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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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6-02 |
6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李粤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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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372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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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2 |
7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张丙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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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60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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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2-26 |
8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廖成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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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02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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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2-26 |
9 |
胡珊与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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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482号之一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胡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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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7-04 |
10 |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胡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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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99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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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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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31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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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782号 | - |
原告-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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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磊:申请执行人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1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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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1)粤0391执31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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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722号 | - |
原告-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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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辉:申请执行人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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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3 |
(2021)粤0309民初16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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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61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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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国锋:本院受理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二、被告张国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所欠租金人民币35447.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634.16元;三、被告张国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收车费人民币2000元、保险费人民币231.78元、维修费人民币6750元;四、驳回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351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624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9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62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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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2021)粤0309民初16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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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61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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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613号张国锋:本院受理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6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欠款35447.2元,车辆维修费6750元,保险费1800元,收车费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的违约金22523.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的违约金1248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10时15分在观澜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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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5 |
(2020)粤0391民初47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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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472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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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高思辉: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思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47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高思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0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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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6 |
(2020)粤0391民初57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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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57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薛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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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薛磊: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578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薛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3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五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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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7 |
(2018)云2823民初1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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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23民初12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岩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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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2823民初1276号岩康:本院受理原告和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本院(2018)云282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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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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