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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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宁税罚〔2018〕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宁江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宁江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宁税罚〔2018〕14号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605122166B)经我局(所)对你(单位)逾期申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长南国外证{2017}937号,有效期限为2017年07月25日至2018年01月10日,于2018年08月07日来我局进行申报,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申报(共7期)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长南国外证{2017}937号,有效期限为2017年07月25日至2018年01月10日,于2018年08月07日来我局进行申报,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申报(共7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决定处罚12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宁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八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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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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