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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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新辕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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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386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新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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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30 |
2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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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513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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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1-25 |
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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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513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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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11-25 |
4 |
徐新辕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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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766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徐新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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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5-04 | 2020-08-21 |
5 |
上海纯枝仓储服务中心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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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2028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纯枝仓储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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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10-10 |
6 |
上海纯枝仓储服务中心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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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20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纯枝仓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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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10-09 |
7 |
上海纯枝仓储服务中心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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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20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纯枝仓储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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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10-09 |
8 |
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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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财保997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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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16 |
9 |
袁冲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五河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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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4812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袁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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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20-06-09 |
10 |
李俊生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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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604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李俊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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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7-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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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20民初51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陈涛 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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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34 | 2020-09-01 |
2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陈涛 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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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42G43中缝 | 2020-05-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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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8民初7941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与吴春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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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794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被告- 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吴春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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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7941号吴春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与被告吴春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368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辩期为15日,举证期为7日。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40325062021-08-2717:37:44:379联系人:谢佳静、黎剑烨(2021)粤0118民初7941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与吴春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吴春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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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送达裁判文书——陈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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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513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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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5134号陈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涛、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20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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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3 |
(2018)粤1972民初9389号应诉公告【崔刚(公民身份号码为34210119800207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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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38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学章 被告- 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崔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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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389号崔刚(公民身份号码为34210119800207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学章与被告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崔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19.4.1)、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粤1972民初938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代理服务合同》、5月份运单、6月份运单、7月份运单、8月份运单、5-8月运费结算明细、交易记录1、交易记录2等证据;被告提供《京ABK516号应付运费计算表》、《京ABK516号运费明细表》、被告向崔刚的转账记录、被告向原告转账的记录、9-10月的运输明细以及9-10月的转账记录、6-9月的油卡消耗记录明细表、被告财务人员朱云与原告微信对话截图等证据,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85423.36元,并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2倍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2.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2018)粤1972民初9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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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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