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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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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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9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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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02 |
2 |
深圳天宝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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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9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天宝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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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4 |
3 |
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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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9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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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4 |
4 |
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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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1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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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6-07 |
5 |
深圳市福田区福源花园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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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行终1879号 | 行政撤销 |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源花园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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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19 |
6 |
深圳市福田区福源花园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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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行终1607号 | 行政撤销 |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源花园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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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19 |
7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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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行终578号 | 其他(城建) |
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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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07 |
8 |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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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27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蓝牛仔影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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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08 |
9 |
株洲市瑞尔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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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211民初1369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株洲市瑞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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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2-08 |
10 |
希得(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聚能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业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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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98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希得(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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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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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103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宽和(深圳)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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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6-24 |
2 | (2018)粤0303民初103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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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8-06-24 |
3 | (2017)粤0304民初65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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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4 | (2017)粤0303民初1697-1700号 | - |
原告- 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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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7-09-19 |
5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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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5-16 |
6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35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家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京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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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7-03-05 |
7 | (2016)粤0303民初14010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 张兆怡 被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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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6-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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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39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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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390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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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3907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原告范先云与被告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39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为原告办理深港豪苑豪轩阁20B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并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税费(约2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一按每月100元人民币每平方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从2000年6月14日计算至取得房产证之日止,暂计693279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2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霍哲弘电话:0755-2232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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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19)粤03执异99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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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99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闯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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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995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市闯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及你方执行追加异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异9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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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3 |
(2019)粤03执异99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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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99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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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执异995号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深圳市闯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易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你方执行追加异议纠纷一案,定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进行听证审理,合议庭成员为何连塘、刘真、乐丹(主审),书记员李林怿。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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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4 |
(2019)粤0308行初1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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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初1769号 | -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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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初1769号大益置业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住建行政命令一案,本院已立案。经审查,你公司为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知你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你公司愿意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请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原件及证据副本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等主体材料(如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请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你公司不愿意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请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处理你公司的诉讼权利:1.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书原件及证据副本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等主体材料(如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请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不参与诉讼,请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本院提交上述诉讼材料,又不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本院按你公司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法定情形处理,即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19年10月29日14时30分在深圳行政审判中心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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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5 |
(2019)粤03执157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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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5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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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574号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施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7]D17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5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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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6 |
(2018)粤0303民初10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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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039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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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的租金179797元。三、被告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以租金16304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以租金1675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四、被告深圳新罗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93983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24元,由原告负担7212元,由被告负担7212元;公告费572元,由被告负担。现通知被告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联系人:邹助理0755-22725137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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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7 |
(2018)粤0303民初103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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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03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宽和(深圳)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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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和(深圳)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和(深圳)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和(深圳)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27日解除。二、被告宽和(深圳)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2月27日的租金190000元、滞纳金及违约金(滞纳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租金8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8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以租金102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8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三、被告宽和(深圳)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免租装修期期间的租金228000元。四、被告宽和(深圳)餐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43400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92元,由原告负担7896元,由被告负担7896元,公告费572元,由被告负担。现通知被告你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公布在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联系人:邹助理0755-22725137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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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8 |
(2017)粤0304民初6588号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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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5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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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588号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23414元、专项维修基金12696.6元、电费1129191.1元、水费70106.5元、排污费10236.6元、垃圾费164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每月应付未付为基数自次月最后一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零存整取利息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7元,被告负担192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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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9 |
(2016)粤0304民初490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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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490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启沼 当事人- 深圳市通发(华港)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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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4903号深圳市通发(华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启沼诉被告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及第三人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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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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