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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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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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1555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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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4 |
2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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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1554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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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14 |
3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象山欣久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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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395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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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2-04 |
4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象山欣久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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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207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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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5-28 |
5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张益帆、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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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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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16 |
6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张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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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3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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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3-27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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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5民初3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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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8-07-28 00:00:00 | 2018-11-23 |
8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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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5执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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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8-19 |
9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周能永车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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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860号 | 车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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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11-09 | 2018-05-08 |
10 |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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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58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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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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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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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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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145号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白马围工业区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25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型机静电净化器合同》;二、被告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货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804元,由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04元,被告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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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2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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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5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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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145号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白马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红锁,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因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合议庭人员通知等。原告宁波甬南针织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定型机静电净化器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22万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10万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12万元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暂算至2017年4月17日为1359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尤先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根条、陆传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9月8日上午10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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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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