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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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兴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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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38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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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5 | 2021-02-20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公司太仓分行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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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民初39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公司太仓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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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3 |
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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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390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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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09 |
4 |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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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23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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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9 |
5 |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小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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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13255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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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25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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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5执异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交通银行股份有公司太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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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08 |
7 |
吴小寿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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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辖终10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小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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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4 | 2020-03-27 |
8 |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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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民初48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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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2-27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盛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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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5执异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交通银行股份有公司太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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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1-03 |
10 |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海棠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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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02民初26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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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1-06-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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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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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9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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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海: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9624号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9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720453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84元,由被告陈金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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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2 |
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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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9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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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海: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9624号原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17204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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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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