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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东发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7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玲与重庆利恒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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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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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92民初66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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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66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严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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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6605号严海燕(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10928012X):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严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92民初6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海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84494.48元及截至2019年6月25日的利息12241.51元、罚息371.1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84494.48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12241.51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后的贷款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严海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5789元;三、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严海燕提供的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一路46号富丽苑A幢3-4-1房屋(产权证号:201房地证2014字第01072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被告严海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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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2

    (2019)渝0192民初1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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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1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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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92民初146号黄德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9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联系人:何欣联系电话:023-65439047刘秋军联系电话:023-65439114刊登日期:2019年09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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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4
    3

    (2019)渝0192民初147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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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147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赖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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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92民初14713号赖伟: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赖伟立即支付贷款本金174000元、截至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9049.92元、复利298.65元,合计183348.57元;2.请求判决被告赖伟立即支付自2019年8月14(含)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74000元、利息9049.92元为基数,在本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7.395%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11.0925%)计算,利随本清;3.请求判决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赖伟承担;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赖伟承担。因受送达人赖伟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23-6543916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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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3
    4

    (2019)渝0192民初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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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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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3号涂光银,刘丽萍: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涂光银、被告刘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本院依法传唤,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渝019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涂光银、被告刘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382712.25元,并且支付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利息13025.23元,罚息483.65元,以及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382712.25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13025.23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二、被告涂光银、被告刘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7731.10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登记在被告涂光银、被告刘丽萍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90号1幢24-2号房屋(产权证号:106房地证2015字第0335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8元,由被告涂光银、被告刘丽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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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0
    5

    (2019)渝0192民初11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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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1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周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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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1129号周云鹏(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7304022114):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周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9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云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7030.1元、罚息26371.88元、复利855.8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7030.1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二、被告周云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66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周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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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3
    6

    (2019)渝0192民初98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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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98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颜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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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9889号颜小平: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颜小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132.77元、罚息3303.04元、复利8.52元(合计:45444.33元)。2、请求判令被告颜小平支付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42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132.77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颜小平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1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7日14:30分在本院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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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7

    (2019)渝0192民初98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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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98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吕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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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9888号吕金明: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吕金明偿还原告借款木金30818.81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110.02元、罚息1296.65元、复利4.49元(合计:32229.9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吕金明支付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3081881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110.02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吕金明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40.94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7日14:30分在本院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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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8

    (2019)渝0192民初98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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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98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蓝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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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9887号蓝秀英: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王月、被告常亮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00元、以及截止至2019年5月4日的利息17626.99元、复利224.28元(合计:797851.27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月被告常亮亮支付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78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17626.99元为基数,均按照8.4825%计算(即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王月、被告常亮亮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刘祖平、被告蓝秀英、被告重庆市中环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市汇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月、被告常亮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7日14:30分在本院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1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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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9

    (2019)渝0108民初13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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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08民初132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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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08民初13276号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海鲜、杜海培、袁静、唐建波、袁野、王洪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海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杜海鲜、杜海培、袁静、唐建波、袁野、王洪兰,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2019渝0108民初13276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1月1日上午9:30,在本院42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刊登日期:2019年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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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10

    (2019)渝0192执保4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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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执保4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恩宁贸易有限公司 敖航 荣毅 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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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执保470号荣毅: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恩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敖航、被告荣毅、被告重庆蓝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翼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渝0192民初1088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保全申请。嗣后,本院以(2019)渝0192执保470号执行裁定书实施了保全。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将(2019)渝0192民初10889号民事裁定书、(2019)渝0192执保470号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与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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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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