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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人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正常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宇胜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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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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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洪金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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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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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郭洪伟、朱朴、陆秀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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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3民初410号 -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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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3民初410号郭洪伟、朱朴、陆秀丽:本院受理上海青浦王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郭洪伟、朱朴、陆秀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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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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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 丁立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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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翼靓、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立与被告陈维波、黄敬豪、杨海波、吴志强、朱翼靓、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1)沪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杨海波、吴志强、朱翼靓为(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杨海波在认缴出资1,6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吴志强在认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朱翼靓在认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丁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07.02元,由被告杨海波负担17,365.62元、被告吴志强负担2,170.7元、被告朱翼靓负担2,170.7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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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3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翼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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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17号 -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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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17号朱翼靓、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立与被告陈维波、黄敬豪、杨海波、吴志强、朱翼靓、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银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1)沪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杨海波、吴志强、朱翼靓为(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杨海波在认缴出资1,6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吴志强在认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朱翼靓在认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享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8)沪仲案字第2507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丁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07.02元,由被告杨海波负担17,365.62元、被告吴志强负担2,170.7元、被告朱翼靓负担2,170.7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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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4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倪明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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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终486号 -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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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终486号上海山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倪明镜:本院受理中航光合(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停止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执679号执行程序中对现登记于内蒙古山路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4%股权执行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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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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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139号 -

    原告- 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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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妮、赵耘墨:原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雪妮、赵耘墨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张雪妮与赵耘墨对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55弄141号1-3层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71,090元,由被告张雪妮、赵耘墨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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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6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沁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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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终484号 -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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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民终484号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沁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广安原材料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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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7

    送达裁判文书——方仙玉,杨美兰,上海彬红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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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3民初25号 -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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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3民初25号方仙玉,杨美兰,上海彬红贸易商行:本院受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方仙玉,杨美兰,上海彬红贸易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沪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张衡路9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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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8

    送达裁判文书——王兴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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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3民初31号 -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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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3民初31号王兴平:本院受理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王兴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王兴平公告送达(2021)沪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张衡路9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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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9

    送达执行裁定书——陈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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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2执异17号 -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盛庆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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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2执异17号陈利:本院受理常州盛庆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陈利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7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主文如下:追加陈利为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7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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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10

    送达执行裁定书——上海亚企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毛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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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执复33号 -

    当事人- 上海亚企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棉纺织印染联合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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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执复33号上海亚企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毛竹:本院受理李海燕与上海棉纺织印染联合有限公司,上海亚企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毛竹执行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李海燕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执异192号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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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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