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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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应急罚〔2020〕019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建议立案查处。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如下:1、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文斌、安全管理员张金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文斌、安全管理员张金达询问笔录各一份;4《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明确。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建议立案查处。法律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如下:1、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文斌、安全管理员张金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文斌、安全管理员张金达询问笔录各一份;4《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明确。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文斌、安全管理员张金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宁波盟达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文斌、安全管理员张金达询问笔录各一份。 3、《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本机关于2020年02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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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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