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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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志坚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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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39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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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30 |
2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罗益、周志坚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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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05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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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9-03 |
3 |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志坚、刘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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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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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13 |
4 |
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涛、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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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546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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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20-03-06 |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涛、陈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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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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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20-03-25 |
6 |
何绮桦、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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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241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何绮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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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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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绮婷、任之晴等与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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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082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任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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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26 | 2018-12-13 |
8 |
广东盛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澳特莱斯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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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18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东盛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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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12-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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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73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46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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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73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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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刘涛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周志坚 罗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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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739号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7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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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2 |
(2019)粤0391民初5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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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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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焰公司)与被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行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盈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组合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4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8日,利息为40526元,剩余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志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三、对被告周志坚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周志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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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3 |
(2019)粤0391民初5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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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坚 刘涛 罗益 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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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4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周志坚、刘涛、罗益、佛山市顺德区盈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组合商贸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0月2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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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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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5465号原告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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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54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涛 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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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5465号原告上海优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涛、佛山市永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未清偿的代偿款金额173529.42元;2、被告承担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偿还所有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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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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