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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和农业

    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1048号5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235民初20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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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5民初206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刘大安 刘南翔 谭银平 覃中嵘 杨诗敏 冉瑞碧 吴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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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5民初2065号冉瑞碧:本院受理原告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大安、刘南翔、谭银平、覃中嵘、杨诗敏、冉瑞碧、吴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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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2

    (2017)渝0235民初23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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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5民初233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重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黄晓玲 黄学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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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晓玲、黄学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235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限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费用247524.09元,并支付2017年5月2日前的资金占用费14356.40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仍按月利率2%支付至代偿费用付清时止。二、限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00元。三、被告黄晓玲、黄学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168.00元,保全申请费2520.00元,由原告负担805.00元,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8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附注:本公告发至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及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并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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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6
    3

    (2017)渝0235民初52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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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5民初520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重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黄晓玲 黄学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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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晓玲、黄学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235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限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费用247524.09元,并支付2017年5月2日前的资金占用费14356.40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仍按月利率2%支付至代偿费用付清时止。二、限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00元。三、被告黄晓玲、黄学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168.00元,保全申请费2520.00元,由原告负担805.00元,被告重庆市豪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8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附注:本公告发至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及本院公告栏,被告住所地并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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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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