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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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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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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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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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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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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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2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次日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林晓晖联系电话:0595-886178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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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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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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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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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ECKP8T)、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96735):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源泉海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厦门红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2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二、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249752.22元、项目部组建费用8万元,两笔款项合计人民币1329752.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9月5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胡士强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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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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