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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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终39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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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终3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杜柳谚 被上诉人- 深圳市宇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万雅地产有限公司 王昌剑 佛山市好易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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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终3955号王昌剑、深圳市宇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杜柳谚与被上诉人王昌剑、深圳市宇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万雅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好易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民终395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4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4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王昌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杜柳谚赔偿三倍价款7497元;四、驳回上诉人杜柳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王昌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王昌剑负担。被上诉人王昌剑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杜柳谚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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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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