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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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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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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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与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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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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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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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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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67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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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YEPMM6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67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253,470.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2元,由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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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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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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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YEPMM6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博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精呈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6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3470.7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7月14日11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八日(院印)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张灿煌联系电话: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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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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