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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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卫职罚告[2021]1号 |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本案于2017年7月23日终结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安排2021年新入职的22名劳动者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作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职业防护类(一)职业病防治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项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可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二维码直接进行缴款,如需转账缴款,务必在备注栏填写《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缴款单号,缴款帐号:1211012029200057365,开户行:工行绍兴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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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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