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牛山镇森林装饰材料门市部、徐勤昆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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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3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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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30 |
| 2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爱飞、徐勤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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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3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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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30 |
| 3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绿庭花卉有限公司、徐勤昆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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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2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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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 4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飞、于连华、徐勤昆、郑甲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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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3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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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3-31 |
| 5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牛山镇德祥水晶商行、徐勤昆、郑甲杰、苗运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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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3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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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3-25 |
| 6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续伟、郑小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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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2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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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3-25 |
| 7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牛山镇名门夜宴练歌房、郑甲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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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3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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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3-25 |
| 8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海县帝豪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徐勤昆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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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恢53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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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3-25 |
| 9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柴海龙、代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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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32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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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31 |
| 10 |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柴海峰、李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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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执32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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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3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孙照栀 苗运平 徐勤昆 苗运超 徐璐 孙飞州 韩继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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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2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孙照栀 苗运平 徐勤昆 苗运超 徐璐 孙飞州 韩继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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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3 | (2017)苏0722民初45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海县华特水晶厂 徐勤昆 郑甲杰 连云港华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东海县尚奥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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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 4 | (2017)苏0722民初45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恒润化工有限公司 徐勤昆 郑甲杰 徐小玲 东海县金皇石子加工厂 东海县欧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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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 5 | (2017)苏0722民初45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海县石湖乡新昆石英制品厂 徐勤昆 郑甲杰 东海县如玉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东海县龙盘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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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 6 | (2017)苏0722民初45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海县牛山镇名门夜宴练歌房 郑甲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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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 7 | (2017)苏0722民初457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孙续伟 郑小艳 徐勤昆 郑甲杰 东海县牛山镇宏鑫超市 东海县牛山镇森林装饰材料门市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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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 8 | (2017)苏0722民初45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肖波 徐同童 徐勤昆 郑甲杰 东海县佳华园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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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 9 | (2017)苏0722民初45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海县石湖乡新昆石英制品厂 徐勤昆 郑甲杰 东海县如玉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东海县龙盘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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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 10 | (2017)苏0722民初45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恒润化工有限公司 徐勤昆 郑甲杰 徐小玲 东海县金皇石子加工厂 东海县欧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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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06-14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仲海军、陈咏梅、李雁超、仲贵玲、仲贵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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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60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仲贵玲 仲贵梅 仲海军 陈咏梅 李雁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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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仲海军、陈咏梅、李雁超、仲贵玲、仲贵梅: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仲海军、陈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287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仲海军、陈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7500元。三、被告李雁超、仲贵玲、仲贵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70元,由被告仲海军、陈咏梅、李雁超、仲贵玲、仲贵梅共同负担(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付,待被告仲海军、陈咏梅、李雁超、仲贵玲、仲贵梅支付标的款时一并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姚伟联系电话:17851259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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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 2 |
关于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基雄、柴海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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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69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柴海莲 杨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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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杨基雄、柴海莲: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6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基雄、柴海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410368.53元及违约金和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和代偿资金占用费以410368.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柴海玲、王路、柴乃胜、陈新霞、王猛、张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4元元由被告杨基雄、柴海莲、柴海玲、王路、柴乃胜、陈新霞、王猛、张慧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朱光明联系电话:13805123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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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 3 |
关于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旨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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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3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旨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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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徐旨诚: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息共计3303011.95元,案件诉讼费126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孙方联系电话:178512596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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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 4 |
关于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基雄、柴海莲、柴海玲、王路、柴乃胜、陈新霞、王猛、张慧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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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69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基雄 柴海莲 柴海玲 王路 柴乃胜 陈新霞 王猛 张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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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杨基雄、柴海莲、柴海玲、王路、柴乃胜、陈新霞、王猛、张慧: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69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朱光明联系电话:13805123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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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 5 |
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商晶、李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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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34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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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商晶、李新兴: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34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蔺玉林联系电话:1785125963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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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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