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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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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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3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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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2 |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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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3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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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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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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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3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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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9 |
4 |
申请执行人许洪林、朱兆红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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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02执537号之三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许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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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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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健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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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民初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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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0 |
6 |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其他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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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501号 | - |
当事人-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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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6-11 |
7 |
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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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执保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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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19 |
8 |
成都鸿仁贸易有限公司、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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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终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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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24 |
9 |
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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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财保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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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14 |
10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与被告张从波、蒲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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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02民初47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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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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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诉张群书、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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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7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 被告- 张群书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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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760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84079.17元,并自2017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9.255%的标准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627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本金付清时止;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2、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诉请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泰合尚渡”小区20幢1单元19层1-19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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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2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诉刘万军、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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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民初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 被告- 刘万军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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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2民初759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人民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300256.99元,并自2016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8.25%的标准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12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本金付清时止;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2、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诉请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泰合尚渡”小区11幢1单元16层1-160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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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3 |
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鸿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合美建材有限公司、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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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民初1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鸿仁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合美建材有限公司 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仁果 张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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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鸿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合美建材有限公司、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应诉、举证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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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4 |
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泰美物流有限公司、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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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3民初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安泰美物流有限公司 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仁果 张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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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安泰美物流有限公司、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应诉、举证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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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5 |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尹亚全、龚萍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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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28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尹亚全 龚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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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6)川1302民初2850号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亚全、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尹亚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人民币81813.1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其中32093.7元、49719.44元为本金基数,分别从2015年6月30日、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告龚萍对前述尹亚全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1845.00元由尹亚全、龚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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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6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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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初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 被告- 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仁果 张碧华 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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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初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诉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1,005,154.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利息为1464088.80元,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2.依法判令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等;3.依法判令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仁果、张碧华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有权对被告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物流园区GC2012-57号地块及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安泰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川万达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中路15号1-23楼、锦江区滨江中路15号-1至-2楼索菲特万达大饭店(现已更名为“泰合索菲特大饭店”)房产和被告四川广安思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301号思源酒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科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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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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