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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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周增文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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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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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9-18 |
2 |
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黄勇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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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77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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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19 |
3 |
王小红与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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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1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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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01 |
4 |
深圳市诚品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凌育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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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41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诚品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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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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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育菲诉被告深圳市诚品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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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9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凌育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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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1-01-01 |
6 |
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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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2246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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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4-23 |
7 |
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与周增文、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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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414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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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25 |
8 |
林剑明、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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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71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林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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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1-03 |
9 |
北大荒食品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天津中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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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2执1037号 | - |
当事人-北大荒食品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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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19-11-01 |
10 |
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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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490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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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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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3719号二审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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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1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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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19号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增文、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371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4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45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和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4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增文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862元;四、深圳市信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周增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元,周增文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9元,周增文负担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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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2021)粤0303民初156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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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6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立花 当事人- 中海云资(宁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海云资(宁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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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5633号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海云资(宁波)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汪立花与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海云资(宁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56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100%控股股东中海云资(宁波)控股有限公司返还股本24750元及股息3712.5元。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2日10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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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3 |
(2020)粤03民终17773号民事判决公告深圳市诚品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新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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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777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诚品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黄勇豪 深圳市诺新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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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7773号深圳市诚品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新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勇豪、一审被告深圳市诚品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诺新供应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瑞思冷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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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4 |
(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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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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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告代春义与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春义退还人民币72814.5元;二、驳回原告代春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上述费用,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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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5 |
(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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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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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告于巧巧与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巧巧退还人民币82500元;二、驳回原告于巧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上述费用,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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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6 |
(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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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代春义 被告-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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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告代春义与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7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春义退还人民币72814.5元;二、驳回原告代春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上述费用,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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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7 |
(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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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于巧巧 被告-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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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告于巧巧与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7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巧巧退还人民币82500元;二、驳回原告于巧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上述费用,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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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8 |
(2020)粤0303民初256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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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64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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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你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25647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5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龙退还认购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6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260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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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9 |
(2020)粤0303民初256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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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64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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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你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25643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郁卉退还认购款697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元,保全费4051.6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9482.68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260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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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10 |
(2020)粤0303民初25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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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564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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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你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25649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25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媛退还认购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7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260元,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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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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