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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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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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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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9-03 |
2 |
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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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3执恢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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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9-01-02 |
3 |
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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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04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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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09-29 |
4 |
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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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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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09-29 |
5 |
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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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04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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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5-10 | 2017-09-29 |
6 |
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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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0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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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5-10 | 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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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与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华都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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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3民初19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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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3-01 | 2017-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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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军、彭琴、李晓华、汪碧涛、廖怀琍、熊正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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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82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熊正忠 汪碧涛 廖怀军 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锐文 李晓华 廖怀琍 彭琴 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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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825号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军、彭琴、李晓华、汪碧涛、廖怀琍、熊正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军、彭琴、李晓华、汪碧涛、廖怀琍、熊正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2021)赣01民初825号】,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复利7078637.81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复利707863.78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复利7078637.81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900万及利息复利1769659.45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5、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50万及利息复利4424148.63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6、请求判令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200万元及利息复利14157275.62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7、请求判令被告三李锐文、被告六李晓华、被告七汪碧涛、被告八廖怀琍、被告九熊正忠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李锐文名下上饶县武夷山大道18号20栋105-110室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9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9、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四廖怀军名下位于上饶县武夷山大道18号150-154号以及8幢115-120号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0、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饶县武夷山大道的抵押房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0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1、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饶市三清山南山外双溪服务区A1;B1;A2幢、B2幢(剔除402)、B3幢(剔除503)、B4幢、B5幢的在建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李锐文提供的上饶市青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58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六李晓华、被告七汪碧涛提供的上饶市青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八廖怀琍、被告九熊正忠提供的上饶市青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最高额100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15、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8日,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214316223.1元)审理中,本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直接送达你们,均未送达成功,为保障你方权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诚信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021年8月25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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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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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你与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锐文、熊正忠、廖怀琍、李晓华、汪碧涛、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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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 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李锐文 熊正忠 廖怀琍 李晓华 汪碧涛 彭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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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怀军: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你与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锐文、熊正忠、廖怀琍、李晓华、汪碧涛、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赣01民初33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688311.96元(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二、若被告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就抵押人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在建工程【其名下的坐落于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南山外双溪的在建工程,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7)上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070、0008071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9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若被告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就抵押人上饶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怀军、彭琴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上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070、0008071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9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有权就抵押人李锐文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上饶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871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9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琍、熊正忠,李晓华、汪碧涛对被告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锐文,廖怀琍、熊正忠,李晓华、汪碧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李锐文、李晓华、汪碧涛、廖怀军对被告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上述1900万元本息的债务,在其提供的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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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你们与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锐文、熊正忠、廖怀琍、李晓华、汪碧涛、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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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3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 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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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鑫达房产产开发有限公司、廖怀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你们与江西华懋家俱有限公司、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锐文、熊正忠、廖怀琍、李晓华、汪碧涛、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送达你们,未送达成功,为保障你们的权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刘玉秋李松联系电话:0791-88162642、88162614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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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4 |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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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5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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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青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你们公司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内,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1、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33.21元,执行费人民币508.6643元;3、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到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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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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