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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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世清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乔树洪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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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民初5785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长兴世清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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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0-16 |
2 |
长兴世清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乔树洪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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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民初3349号之一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长兴世清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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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12-17 |
3 |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王文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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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1753号 | - |
申请执行人-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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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10-16 |
4 |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与戴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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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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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7-09-06 | 2017-09-29 |
5 |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与王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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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044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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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7-08-29 | 2017-09-29 |
6 |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与王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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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4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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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7-08-29 | 2017-09-18 |
7 |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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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4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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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7-08-17 | 2017-09-29 |
8 |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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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35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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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7-08-03 | 2017-09-29 |
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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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41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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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30 | 2017-09-18 |
10 |
长兴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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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35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长兴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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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7-05-24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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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下商初字第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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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顾春明 钮法琴 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乔树洪 朱凤琴 黄永学 郑春阳 马道良 黄传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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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明、钮法琴: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乔树洪、朱凤琴、黄永学、郑春阳、马道良、黄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下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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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
2 |
(2015)杭下商初字第5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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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顾春明 钮法琴 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乔树洪 朱凤琴 黄永学 郑春阳 马道良 黄传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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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明、钮法琴: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乔树洪、朱凤琴、黄永学、郑春阳、马道良、黄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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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
3 |
(2015)杭余商初字第102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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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02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被告- 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乔树洪 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黄永学 乔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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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树洪、黄永学、乔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乔树洪、长兴海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永学、乔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杭余商初字第1025-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20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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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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