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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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厚邦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启城物流(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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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51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厚邦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维 启城物流(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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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514号启城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厚邦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启城物流(广州)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71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确认上诉人广州厚邦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维在2020年10月25日签订的《车辆长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四、驳回被上诉人张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上诉人广州厚邦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启城物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上诉人张维负担1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由上诉人广州厚邦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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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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