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450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嘉兴压力容器厂液化气储配站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许可经营的范围为嘉兴市区),在2017年2-3月至2021年8月期间,通过送气工xxx,先后多次将瓶装燃气销售给桐乡市乌镇镇民合片区供居民使用。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己构成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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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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